(2015)和民一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永力与安徽绿州动力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力,安徽绿州动力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685号原告:张永力,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计后成,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徽绿州动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义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贤斌,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力诉被告安徽绿州动力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力委托代理人计后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计后成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其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视为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永力负担。审判员 王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