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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张某某与云某某、张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640号原告李某某。原告张某某。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全秀琴、李媛媛,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云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张某某与被告云某某、张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李某某、张某某负担。审判长陈爱军审判员周建军代理审判员何某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肖慧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