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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商初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泰安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康达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新顺华肥牛大酒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康达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新顺华肥牛大酒店有限公司,李子瑞,郭尚保,石爱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329-2号原告泰安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洪亮,任董事长。被告泰安康达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丙达,任经理。被告泰安市泰山区新顺华肥牛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尚保,任经理。被告李子瑞,居民。被告郭尚保,居民。被告石爱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郭尚保名下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准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 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