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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仓民初字第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梅明明与杨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07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盛某某,东台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仲某某,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颜 路代理审判员  孙云文人民陪审员  庄永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法官 助理  金 磊书 记 员  孟 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