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仓民初字第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梅明明与杨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07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盛某某,东台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仲某某,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颜 路代理审判员 孙云文人民陪审员 庄永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法官 助理 金 磊书 记 员 孟 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