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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顾掌财与严自力、汪春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掌财,严自力,汪春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顾掌财,被执行人严自力。被执行人汪春仙。顾掌财申请执行严自力、汪春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6800元,执行费人民币1052元。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杭江笕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顾掌财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严自力、汪春仙暂无法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债务履行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5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俊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郜文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