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4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瑜与重庆盛联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瑜,重庆盛联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4994号原告徐瑜,男,汉族,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邓成聪,男,汉族,1949年3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盛联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77485639-8。法定代表人凌春利,经理。委托代理人段炼,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瑜与被告重庆盛联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瑜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徐瑜负担。审判员 颜莉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艾志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