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子范诉被告张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范,张立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左民初字第802号原告王子范,男,1940年8月13日出生,蒙古族。被告张立全,男,28岁,蒙古族。原告王子范诉被告张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李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子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立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子范诉称,2010年2月8日被告张立全向原告王子范借款4000元,并出具欠据1枚,经原告王子范多次索要,被告张立全不予偿还。原告王子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立全偿还借款4000元。庭审中,原告王子范补充诉称,2006年左右,被告张立全的父亲张某某(已去世)因家庭需要向原告王子范借款5000元,2010年2月8日张某某与被告张立全共同找原告王子范协商,要求原告王子范少要些钱,被告张立全愿替其父亲张某某偿还借款,原告王子范同意放弃1000元,由被告张立全为原告王子范出具数额为4000元的借据1枚,几年来被告张立全一直不予偿还。被告张立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8日被告张立全为原告王子范出具数额为4000元的欠据1枚。原告王子范向本院递交欠据1枚,证明被告张立全应偿还欠款的事实。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子范所举欠据上欠款时间、数额清楚、明确,借款人处有“张立全”的签字,能证明被告张立全欠原告王子范4000元的事实。该欠据上述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立全未向本院递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张立全为原告王子范出具数额为4000元的欠据1枚,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原告王子范要求被告张立全偿还借款4000元,应予支持。被告张立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立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王子范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立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