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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民初字第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南京康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康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644号原告南京康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剑波。被告李薛。原告南京康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康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康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康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康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新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权雪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