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富裕县友谊乡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与杨官轩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裕县友谊乡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杨官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富裕县友谊乡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艳杰,职务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杨官轩,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窦大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