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2015)零民初字第265号原告陈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265号原告陈某。被告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管爱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申玉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