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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6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魏猛与赵晏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6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猛,男,1956年5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建文,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晏,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斌,男,1975年6月8日出生。原审第三人杨荣,男,1957年8月6日出生。上诉人魏猛因与被上诉人赵晏、王斌、原审第三人杨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6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一方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魏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猛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魏猛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魏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刚代理审判员  郑吉喆代理审判员  刘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可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