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6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魏猛与赵晏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6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猛,男,1956年5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建文,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晏,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斌,男,1975年6月8日出生。原审第三人杨荣,男,1957年8月6日出生。上诉人魏猛因与被上诉人赵晏、王斌、原审第三人杨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6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一方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魏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猛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魏猛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魏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刚代理审判员 郑吉喆代理审判员 刘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可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