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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正军与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军,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673号原告:陈正军,男,汉族,1984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军与被告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军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程如彬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代 双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