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一中法民特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重庆紫光国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传建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紫光国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传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特字第00667号申请人:重庆紫光国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化工园区化北路北区。法定代表人:王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举。被申请人:李传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紫光国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渝长劳人仲案字(2015)第93号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重庆紫光国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紫光国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紫光国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重庆紫光国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孟琼代理审判员  陈娅梅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睿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