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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鄄城县鑫磊发制品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鄄城县鑫磊发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被执行人鄄城县鑫磊发制品厂。住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孙明磊,厂长。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保全申请,于2014年3月25日,以(2014)鄄商初字第9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鄄城县鑫磊发制品厂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兴信用社的股金4万元(账号917XXXXXXX699),并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付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8005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鄄城县鑫磊发制品厂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鄄城县鑫磊发制品厂所有的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兴信用社的股金4万元(账号917XXXXXXXX699)。审判员  王全合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柳正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