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4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刘洋与杨炜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杨炜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4389号原告:刘洋。被告:杨炜钰。原告刘洋与被告杨炜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炜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洋诉称,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在单位以网银支付的方式误向被告所持的卡上汇款4000元(卡号为62×××70),后经多方联系被告要求其返还上述4000元汇款,但被告均未予回应。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起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被告杨炜钰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原告与“太奇教育”(QQ网名)通过QQ聊天约定向其购买硕士考试的考前真题及答案,“太奇教育”表示于2014年10月23日将试题及答案发给原告。2014年10月23日,“太奇教育”要求原告交付押金等款项,原告按“太奇教育”的要求向杨炜钰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帐号为62×××70)分三次打款,共计4000元。原告打款后“太奇教育”未按约定向原告发放试题且不再回应原告。2014年10月24日原告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岳道分理处申请应急控制,冻结了被告杨炜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帐号为62×××70)中的存款人民币4000元。2014年10月27日,原告到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祥丰道派出所报案,称其2014年10月23日在互联网上被人以提供考试押题为名诈骗人民币4000元,后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祥丰道派出所将该案立为行政案件,现尚未结案。2014年11月4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杨炜钰返还原告汇款4000元。原告表示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以上事实,有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祥丰道派出所的受案回执、QQ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杨炜钰账户转账汇入的4000元系被“太奇教育”欺骗所致,被告杨炜钰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理应向原告返还。现被告杨炜钰账户(帐号62×××70)内被冻结金额4000元应返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炜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帐号62×××70)内被冻结金额人民币4000元返还给原告刘洋。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刘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颖代理审判员 唐佳林代理审判员 孟 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