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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刑初字第35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龙,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2年6月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4年1月14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伟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王龙在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达达棋牌社后院的楼门栋里面,将0.8克左右冰毒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乙。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刑初字第171号、(2012)沈河刑初字第749号刑事判决书,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龙的供述,辨认笔录,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中国医大法医司鉴中心(2015)毒检字第171号毒物药物分析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龙贩卖毒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龙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龙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龙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冰毒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东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产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