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与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财产损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负责人:吕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海晖,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崇夫,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财产损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5)北新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庆利审判员 邹明宇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银水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人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