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唐先琼诉毛晓林、毛建民间借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254号原告唐先琼,女,生于1966年12月29日,汉族,居民,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毛晓林,男,生于1968年11月6日,汉族,居民,现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毛建,男,生于1988年8月1日,汉族,居民,现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先琼与被告毛晓林、毛建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唐先琼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毛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路×号×单元×号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毛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路×号×单元×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财产金额以14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忠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陶 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