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色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阿某诉荣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荣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色民初字第45号原告阿某,男,藏族,现住四川省色达县。被告荣某,女,藏族,现住四川省色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诉被告荣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某承担。审判员 洛吾旺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 瑶附相关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