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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天助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助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高兴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亮,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xxxx,身份证号511202198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天助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廖兴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伟,男,1974年1月9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正阳县xxxx,身份证号412829197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附1号7-2。负责人不详。上诉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天助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巴法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380元,减半收取13190元,由上诉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秀良审 判 员  章若微代理审判员  王丽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光宇吴跃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