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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7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灵平与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灵平,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7783号申请执行人王灵平,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家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程海镇季官村委会大营西村**号。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奉大厦六楼605室,办公经营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英龙大厦118室。法定代表人:官国军,职务总经理。王灵平与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京丰劳仲字(2013)第26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王灵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3年7月10日止与国腾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国腾建筑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王灵平2013年5月12日至2013年7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1268.22元;三、国腾建筑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王灵平2013年6月工资差额3715.37元;四、驳回王灵平的其他仲裁请求。权利人王灵平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丰执字第77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许子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