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郑州市俭学街9号院业主委员会与河南财联实业总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俭学街9号院业主委员会,河南财联实业总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321号原告郑州市俭学街9号院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冻卫国。委托代理人张亚,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财联实业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建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俭学街9号院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河南财联实业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市俭学街9号院业主委员会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俭学街9号院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财联实业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91元,减半收取3445.5元,由原告郑州市俭学街9号院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丽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