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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女,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7年12月2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一案,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帐号为××××××××××××的存款冻结至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建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牛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