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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舟山财富君廷大酒店有限公司、郭超与郭超、徐丽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财富君廷大酒店有限公司,郭超,徐丽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民初字第389号原告舟山财富君廷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海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盛军、吴莹。被告郭超。被告徐丽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林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卫舟。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财富君廷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超、徐丽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超、徐丽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财富君廷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超、徐丽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舟山财富君廷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玲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方卓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