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兴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泸州市裕华物业有限公司宝兴分公司与高跃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裕华物业有限公司宝兴分公司,高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兴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裕华物业有限公司宝兴分公司。住所地宝兴县穆坪镇沿江路38号。被执行人高跃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申请执行人泸州市裕华物业有限公司宝兴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兴县人民法院(2015)宝兴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高跃军给付物业管理费。案件受理后,宝兴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跃军在宝兴县农村信用联社陇东信用社银行账户的存款703元(柒佰零叁圆整),扣划至宝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苟伟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