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滁州市皖江典当有限公司与张景和、储贻华借款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173号原告:滁州市皖江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7739363-2。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景和,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储贻华,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滁州市皖江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景和、储贻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