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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二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滁州市皖江典当有限公司与张景和、储贻华借款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173号原告:滁州市皖江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7739363-2。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景和,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储贻华,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滁州市皖江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景和、储贻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