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江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魏光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光强,张明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魏光强。被执行人张明显。成都市青羊��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青羊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4年9月23日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系赔偿安置房暂无处置条件,经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邹会群在还房时将受到的10万元债权偿还魏光强和罗玉松,余款有张明显负责偿还,张明显明确表示本案现终结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凭本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且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萍审判��龙飞代理审判员  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唐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