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路歆玮与宁夏威远诚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歆玮,宁夏威远诚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312-2号申请执行人路歆玮,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021-30号。被执行人宁夏威远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大地恒富小区13号。法定代表人魏裕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夏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路歆玮与被执行人宁夏威远诚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路歆玮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夏威远诚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西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银西劳人仲字(2015)2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宁 波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