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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与XX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XX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91号原告: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仰东。委托代理人:李正治。被告:XX招。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诉被告XX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