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与XX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XX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91号原告: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仰东。委托代理人:李正治。被告:XX招。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诉被告XX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龙港黄鑫制版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