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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剑成与张双全、开封县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剑成,张双全,开封县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587号原告孙剑成。委托代理人叶中,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双全。被告开封县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半坡店乡政府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李永峰,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郑开大道8号。负责人朱亚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春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剑成与被告张双全、开封县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剑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剑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