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65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勤德,陕西医帆法律咨询部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许红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