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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马惠琴与孙耀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惠琴,孙耀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马惠琴,女,回族,1961年2月15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刘党堂,男,回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耀敏,男,回族,1959年10月7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琴诉被告孙耀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慧琴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慧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慧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雷海花审 判 员  王玉虎人民陪审员  孙爱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嘉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