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群与赵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394号原告刘群。被告赵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群与被告赵杰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群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