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东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东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庞鸿猛审 判 员 孟庆亮人民陪审员 李志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