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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东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东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庞鸿猛审 判 员  孟庆亮人民陪审员  李志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