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何娜与李传萍、朱洪胜提取工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娜,李传萍,朱洪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889号申请执行人:何娜,女,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住金安区。被执行人:李传萍,女,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朱洪胜,男,汉族,1967年9月22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传萍、朱洪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2900元义务(利息另计),但被执行人李传萍、朱洪胜至今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朱洪胜的工资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