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某甲、石某与陈某乙、陈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石某,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888号原告陈某甲,男,194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石某,女,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吴初升,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乙,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某丙,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石某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甲、石某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某甲、石某负担。审 判 长 林少军代理审判员 陈益鹏人民陪审员 余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