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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丁猛与刘玉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猛,刘玉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633号原告:丁猛,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得利,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洲,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猛诉被告刘玉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特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式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