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应民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安玉湖与杨明刚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玉湖,杨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应民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安玉湖,男,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杨明刚,男,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朔民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杨明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明刚除执行部分、剩余部分拒不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明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的工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账号: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星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