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行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江宾、李雪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行保字第3号申请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振宇,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张江宾。被申请人李雪娟。申请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永育征字(2015)P00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张江宾、李雪娟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92300元。为了便于执行,防止被申请人张江宾、李雪娟夫妻转移、隐藏其财产。申请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江宾、李雪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23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决的执行。审判长孟广印代理审判员李美娟代理审判员武伟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刘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