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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申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集贤支行与谢飞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集贤支行,谢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申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集贤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谢飞,男,汉族,住安徽安庆市枞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集贤支行与谢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中,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抵押车辆,且查询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依法应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皖安宜公证字第10107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志祥审 判 员  胡文远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许 喆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