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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祁相相、张小莲、祁佳奇、路会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字第5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祁相相、张小莲、祁佳奇、路会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庆西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祁相相、张小莲、祁佳奇、路会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于2014年11月1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祁相相、张小莲、祁佳奇、路会芝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贷款本金80000元,并承担2014年1月4日起至实际归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8.28%计算),被告祁佳奇、路会芝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191元,由被告祁相相、张小莲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祁相相已将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21896元全部履行完毕,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91元。本院认为,((2014)庆西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32元已由被执行人祁相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