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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宗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905号原告宗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基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