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济南润特商贸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朗尔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润特商贸有限公司,保定市朗尔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12号原告济南润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东关大街9号A206。法定代表人崔长贞,总经理。被告保定市朗尔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假日山水华庭2幢4单元商业7号。法定代表人成会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润特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朗尔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润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济南润特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任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代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