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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战永利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永利,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战永利。委托代理人冯家荣,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洪鑫,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永利与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永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8,9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姚泓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