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五终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兆荣与王群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兆荣,王群,谢斌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五终字第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兆荣,女,194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济南轴承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群,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工商银行市中支行职员,住济南市。原审被告谢斌,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水利设计院驾驶员,住济南市。上诉人李兆荣因与被上诉人王群、原审被告谢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2)历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兆荣未提供相应的符合司法救助的证明材料,亦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向上诉人李兆荣邮寄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告知上诉人李兆荣应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10640元整,并告知其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李兆荣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的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兆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褚 飞代理审判员 闫振华代理审判员 黄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姚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