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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法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兴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江建方、江建军、曲保强、樊俊生、刘学杰、丁玉功、王春生、刘华智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兴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江建方,江建军,曲保强,樊俊生,刘学杰,丁玉功,王春生,刘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99号。法定代表人冯文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兴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高庄村黄湾。法定代表人江建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建方,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江建军,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曲保强,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樊俊生,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号。被执行人刘学杰,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高居委会谷邢庄小区*号*单元*楼东。被执行人丁玉功,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王春生,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盘龙镇车站街火车站院内***号。被执行人刘华智,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二巷**号*号楼**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兴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江建方、江建军、曲保强、樊俊生、刘学杰、丁玉功、王春生、刘华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驻民四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该9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4月13日决定对本案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兴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江建方、江建军、曲保强、樊俊生、刘学杰、丁玉功、王春生、刘华智银行存款36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刘称心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