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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4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伟与王永娣,郑天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王永娣,郑天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832号原告:张伟,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王永娣,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郑天谷,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王永娣、郑天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8日向原告送达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去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张伟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唐兴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