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4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伟与王永娣,郑天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王永娣,郑天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832号原告:张伟,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王永娣,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郑天谷,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王永娣、郑天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8日向原告送达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去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张伟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唐兴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