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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吴志娟与邵爱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娟,邵爱霞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吴志娟,女,1974年5月9日出生。被告邵爱霞,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娟诉被告邵爱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志娟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志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志娟承担。代审判员  :杨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