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352号杨某某与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晓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楷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