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永勤申请执行候永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勤,侯永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勤,女,汉族,生于1966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侯永树,男,汉族,生于1964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合伙协议纠纷本院受理赵永勤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514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侯永树的存款或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