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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永勤申请执行候永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勤,侯永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勤,女,汉族,生于1966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侯永树,男,汉族,生于1964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合伙协议纠纷本院受理赵永勤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514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侯永树的存款或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爽 关注公众号“”